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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color=rgba(0, 0, 0, 0.85)]今天探討一個醫療器械企業普遍會面臨的問題: [color=rgba(0, 0, 0, 0.85)]案情:某公司代理國外的醫療器械產品,該產品取得了國內的注冊證書,并成為該產品國內的代理人及售后服務機構。2019年8月2日,該產品在國內的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到期,但因申請延續后,未在該時間取得新的注冊證書。對于注冊證書到期前生產的醫療器械,能否繼續銷售? [color=rgba(0, 0, 0, 0.85)]法規:根據現行的《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》及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,均未對此有相應規定。根據2004年8月9日實施的《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三條 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書有效期內生產的醫療器械都視為有證產品。 [color=rgba(0, 0, 0, 0.85)] 根據法律的“法無禁止即可為”原則,結合以前的《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,在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到期前生產的醫療器械,均應視為有證產品,可以進行銷售和買賣。針對此問題,您有什么樣的解答?歡迎探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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